- 【发布单位】作者:雷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8-12-28 11:01: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聚焦社会热点 完善体例结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此次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总体较为成熟,既坚持了我国合同领域优秀的法制传统,又契合了当今民法学理和司法实务的发展,与上一次审议稿相比,结构更加合理、规制更加完备、表述更加清晰。在充分肯定的基础上,与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对草案进行了热烈探讨。
严格规范经营性借贷
草案二审稿第十二章对借款合同作出规定。部分与会人员在审议时提出,民间借贷为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建议将借款合同区分为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陈海仪代表建议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区分经营性借贷和民间借贷。“无论出借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质的放贷,就应该将其界定为经营性借贷,而非民间借贷,经营性借贷必须由国家依法批准牌照”。
“没有经营性放贷资质的主体从事经营性放贷、订立借贷合同极易破坏经济秩序,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在分组审议时,吕薇委员说道。
李康委员认为,经营性借贷必须持牌,借贷合同对不持牌从事经营性借贷缔结的借款合同需进行否定性评价,认定其无效或作为自然之债处理,不支持其利率约定。
对于借款利率上限的标准设定,与会人员也提出建议。
陈军委员认为,为了防范高利贷对经济以及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必须对借款利率实行上限限制,这种上限限制和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并不冲突。“但是利率上限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也不宜在民法典中明确上限的具体标准。”她建议借鉴香港地区的立法模式,采取委任性立法,将上限的标准授权国务院或者金融监管机关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此,陈海仪代表也表示,经营性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更为合理。
聚焦高铁“霸座”“强抢方向盘”等社会热点
为应对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维护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草案二审稿在客运合同中对各界高度关注的“霸座”“强抢方向盘”等行为作出规定。审议中,与会人员纷纷对这一修订表示认可,但认为依然有完善空间。
杜玉波委员表示,客运合同的修改积极回应了现实问题和社会热点,应加以肯定。
万鄂湘副委员长则提出建议,他认为草案二审稿中针对高铁“霸座”行为的条款仅规定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没有明确对“霸座”行为的处罚。“高铁‘霸座’,涉及到三层法律关系,即两层违约关系、一层侵权关系。这种行为在民法中如何承担多重责任,应该有一个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任条款。如果不进行责任追究,就没有执行力,我建议对这个问题予以重新设计。”他说道。
明确借款人配偶知悉情况
草案二审稿借款合同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针对此项规定,部分与会人员提出应当在条款中明确借款人配偶的知悉情况。
谭琳委员建议在条款后增加补充表述,即“借款人为自然人,且已婚的,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配偶知悉贷款情况的证明”。她指出两点理由:一是涉夫妻关系的民间债务纠纷数量较多、矛盾突出、表现多样,增加上述规定既有助于降低贷款人的交易风险,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二是增加上述规定有利于引导社会主义文明,既可以减少现在涉夫妻关系的民间债务纠纷,也可以引导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互敬互爱、平等协商、共建共享。
据悉,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更加细致合理的规定,在实践中解决了一些纠纷,得到社会各界赞同。
“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尚未有体现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而且共同债务纠纷也不是个案,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民事问题,因此我建议明确借款人配偶的知悉情况。”邓丽委员表示。
“同时,目前在贷款业务当中也有相应的实践,很多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当中,贷款人都要求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到现场告知相关情况,并要共同签字,以此防范风险。”邓丽委员补充道。
进一步丰富典型合同类型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草案二审稿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对一审稿的体例结构进行调整,设置为三个分编,并在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设专章规定保理合同。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立足社会需求与实践,继续对典型合同类型进行优化、丰富。
那顺孟和委员建议在典型合同中增加旅游合同、保险合同,并进一步明确网购合同的相关规定。
杜玉波委员认为,应该对一些在实践中关系重大、急需调整的典型合同种类,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增加相应规定。
罗保铭委员说,第二分编对包括买卖合同、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等19种典型合同进行规范,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法律如保险法、旅游法对保险合同、旅游合同已经作出具体规范,为避免重复,合同编草案可以不再多作规定,但应作出衔接性规定。
罗毅委员指出,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频繁进行互联网交易、使用电信网络服务,在这些实践中存在大量合同。“我建议将互联网服务合同、电信合同纳入典型合同分编中一并进行研究。”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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