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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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4-12-29 0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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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赔偿法》修改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来,赔偿范围会不断扩大,赔偿标准也会不断提高———这是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获悉的。与会专家认为,为保障受害人顺利获得赔偿,国家赔偿应与错案追究“划清界限”。
修改方向朝申请人倾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知名法学教授陈光中、应松年、赵秉志、姜明安、马怀德,北京高院院长秦正安和副院长贺荣等应邀出席了会议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据悉,10年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89件,决定赔偿219万余元。
王胜明副主任表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现在人大常委会正在收集各方面意见。将来,国家赔偿的范围会不断扩大,赔偿标准也会不断提高,而操作程序会不断完善。
与会专家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现代法制国家的重要特征,将所有国家机关都纳入了法律责任体系,同时也是落实《宪法》的一个重要措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律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遇到问题要有利于受冤屈、受损害的个人和组织,作向申请人倾斜的解释。”王胜明副主任称,今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也会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是“救济法”而非“责任法”
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志新介绍,全国各级法院已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决定赔偿的有5442件。目前国家赔偿的形势不容乐观,不但当事人不敢提赔偿导致立案难,很多国家机关对此问题的认识也不足。
与会专家提出,国家赔偿应与错案追究“划清界限”,不能一提国家赔偿就要回头追究工作人员的错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国家赔偿法》是一部救济法,而不是责任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个人、组织造成损害的必须实施救济。但这种损害的造成不一定就是责任问题,过多地追究工作人员责任,只能造成各机关相互推诿,形成一旦赔偿就证明自己有责任的想法,反而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
他还认为,国家赔偿不能等同于机关赔偿,国家赔偿涉及到的是国家责任,机关只是代表国家承担。而目前的《国家赔偿法》把赔偿机关确定得过细,层级过低。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把赔偿机关确定为一级政府,这样也就可解决各机关互相推诿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问题。
国家做错事要进行惩罚性赔偿
马怀德教授还提出,《国家赔偿法》中应该设置精神赔偿,并且应大幅度提高赔偿金额。他举例称,“一个人被羁押几个月甚至几年,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与在超市被搜身是不一样的。”他呼吁设立国家赔偿基金,实行滚动式资金积累,让国家赔偿在资金上有保障。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建议,我国国家赔偿的标准应接近国际赔偿标准。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只相当于补偿,“国家做了错事,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他说,在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事实上实现绝对不发生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当国民权利受到侵犯后,是否能及时有效得到赔偿才是问题关键。
(文章原载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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