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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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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10-11 10:42: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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