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春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9-12 09:54: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施行水文管理条例-立法明确水文部门新职责-
水是生命之源,水利兴利除害,水文工作与大家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法制日报》记者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已于近日施行,浙江省水文依法管理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是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记者了解到,200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规范了水文管理工作,在长期的防御洪涝台旱灾害工作中,水文分析及相关建议起到了防汛耳目和参谋作用。近十年来,水文减灾效益达200多亿元。
“极端气候频发、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加剧等新情况、新形势,对于水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浙江省水利厅厅长陈川介绍,条例延续了国家有关水文工作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同时总结浙江水文工作经验,根据水文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水文工作的性质和水文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现行水文管理体制进行了巩固,对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水文资料管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必要补充。
陈川说,浙江省正在实施的加强基层防汛减灾体系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等制度,都对水文监测设施建设、水文监测活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对此,条例进行了具体规定,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水文部门承担的新职责。
据介绍,条例强调了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水文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全省水文工作,从而为水文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上的保障。
近年来,浙江省水文部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提高水资源监测能力。常年开展全省水功能区729个断面和126个市县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工作,按时提供各年度跨行政区域河流152个交接断面的水量分析计算成果,及时完成浙江省河湖普查和《浙江省水资源公报》编制的有关工作,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了快捷、可靠、全面的水资源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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