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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长春拟修订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存在疫病风险动物禁止输入无疫区-
  • 【发布单位】作者:张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8-15 10:56: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长春拟修订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存在疫病风险动物禁止输入无疫区-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向社会公布了《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明确,对存在规定动物疫病输入风险的动物、动物产品禁止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违反此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输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简称无疫区),是指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区域。条例适用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贮藏以及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修订草案规定,拟向无疫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输入前,货主应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输出地的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强制免疫、检疫和动物疫病流行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修订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违反此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由负责该水域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打捞,并通知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由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通知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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