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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反垄断法二审后征求意见稿已无大分歧-
  • 【发布单位】作者:竞鹰 黄海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17 14:24: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第一财经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反垄断法二审后征求意见稿已无大分歧-

专家称仍存法律责任处罚较轻的缺憾


参与反垄断法修改的专家表示,二审后修改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已没有太大分歧。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小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昨日在出席《中国外资》杂志举办的“外资并购重组”论坛期间对《第一财经日报》作出上述表示。

他表示,虽然不知道国务院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终定稿情况,但是二审之后经过修改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太大分歧” 。

按照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反垄断法草案将经过二审、三审,争取年内通过。此前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在本月举行,反垄断法草案能否列入此次会议议程,目前还不确定。

时建中说,他所看到的修改稿相比二审稿没有太大变化,只是作了局部微调。

另外一名参与该法起草的专家组成员也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如果列入议程,该法有可能获得通过。

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结合二审稿认为,由于围绕一审草案存有较大分歧的问题在二审稿中改观很大,所以“三审稿应该没有太大变化”。

一直以来,围绕反垄断法审议草案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在于国有企业垄断、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机构,以及反垄断机构与执法机构的关系问题等。

上述专家表示,二审稿第7条和第56条针对国企垄断的相关条款进入三审之后可能会在字句上有所调整,以适应现实和将来执法需要。

在6月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会议组成人员围绕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提出较多意见之一的是关于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结合目前有关行业协会与企业一起操纵物价的行为,时建中认为,草案第4章关于“经营者集中”对此有所规定,该章还规定了经营者滥用市场地位等内容。

他告诉本报记者,修改意见稿针对行业协会的规定“应该说是基本到位的”,至于一些细节性的问题,将来国务院会出台相关的解释、指南和细则予以解决。

此外,时建中认为,在他看到的修改意见稿中,“法律责任”章节的规定仍有缺憾。修改意见稿中对违法经营者集中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太低,“对那些跨国巨头来说只是九牛一毛”。

他建议提高法律责任,增加规定“垄断行为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等内容,并将出台的法律文本中的缺憾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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