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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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0-08-30 11: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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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工人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刑法修改剑指“死刑偏重、生刑偏轻”-
28日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据介绍,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是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
我国现行刑法全面修订于1997年,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有关刑法的一个决定和七个修正案,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本次会议的多位人大代表表示,草案有多个“首次”引人关注。
据悉,这将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也是继2007年中国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在控制死刑方面的又一个实质性进展,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削减死刑——
盗窃罪、走私文物罪等13个罪名拟取消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李适时介绍说:“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取消13个罪的死刑非常有合理性。他表示,有的罪名中的死刑法院从来没有判过一起,所以对这些犯罪废除死刑不会造成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不会增加社会治理的压力。另外,最近几年,最高法院把死刑复核权收回来以后,死刑判决的总量大幅度下降。公众对死刑判决受到大量限制已经可以接受。
【声音】
丛斌委员:李适时同志在说明当中提出“建议取消近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犯罪的死刑”,我认为这不是理由,没有用就要取消吗?原子弹、氢弹到现在我们也没用过,能取消吗?不能。刑法的目的是同国内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因此,既要有刑罚的适用,还要有刑罚的威慑,这种威慑是不可取消的。
徐显明委员:目前的中国,废除死刑还不具备条件。世界上大概有130多个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欧洲整体废除了死刑。美国的50个州中有20多个州保留死刑,其中有几个州废除以后又恢复了,但是实际执行的很少。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是发展方向。这是人类整体文明与进步的一种表现。我认为中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要尽量减少死刑。应只以“必要”为原则。
限制死缓减刑——
延长特定罪犯实际服刑期的同时放宽假释条件
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草案将其中的“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为“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同时考虑到对上述“不得再减刑”的这部分人,在给予严厉惩罚的同时,也要给予出路,以促使他们接受改造,因此,对这些罪犯,实际执行较长刑期后,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可以假释。草案规定,对上述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另外,草案还规定,上述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五年。
【声音】
牟新生委员:关于减刑问题,社会上反映非常强烈,刑法中对减刑有规定,但是现在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是对职务犯罪减刑比较多,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开始判刑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到有期徒刑。建议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要变通。
张静(全国人大代表):刑法第81条规定,“对累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对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在这次新修订的内容中,这一段内容没有保留。在这个问题上,特别是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行还是非常恶劣的,如果通过假释这个渠道出来了,老百姓的心理接受还是有问题的,建议保留。
宽宥“一老一小”——
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从宽规定
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
草案完善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声音】
姒健敏委员:对于未成年人累犯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记入档案这是可以的,但是对于累犯,我认为还是要追究重处。因为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率增加,恶性度越来越高,而且现在未成年人还是按照18岁计算,实际上16岁以上心智就已经健全了,所以对于累犯已经给过他一次机会从轻处罚或者是减轻处罚,我觉得累犯还是应该要从重处罚。
范徐丽泰委员:我认为老人犯法和其他人犯法应该一样接受处罚,尤其是故意犯罪。为什么我们要这样规定,这个概念是什么?因为对于年轻人,18周岁以下的人犯罪,考虑到其心智还未成熟,不能为其行为负全责,又考虑其年轻,给予其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所以轻判,让他重新改过。但是75周岁的人应该为其行为负责,虽说有的可能是体弱多病,但是也有的身体很健康,有能力去犯罪。有了减刑免罪,会否有人等到75周岁再去犯罪?
郑功成委员:75岁以上的老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以年龄作为免死依据,不符合法律公正原则,结果可能导致75岁以上老年人犯重罪增加的后果,一些私怨公仇可能会因这一75岁以上免死的规定而走向极端。因此,关于75岁以上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宜入法。
社区矫正——
让特定罪犯尽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的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罪犯开始在社区服刑,截至2010年6月,全国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25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23万人。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6个地(市)、1572个县(市、区)、19507个乡镇(街道)展开。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建议在刑法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全国人大代表刘玲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曾提出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她认为社区矫正被规定在刑法条文中,非常具有前瞻性。她说,目前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规定,国家层面上只是2003年7月10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行实施社区矫正。在地方层面上,各省、直辖市相继出台了关于社区矫正的实施意见。“由于社区矫正法没有出台,导致实践中社区矫正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相违背,为此我在赞同上述条文关于社区矫正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建议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
【声音】
孙文盛委员:草案规定了“实行社区矫正”,这个问题没有原来规定得明确,原来规定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之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个规定很具体,公安机关也有责任,所在的基层组织也有责任。而现在的规定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实行社区矫正”。现在我们的基层组织状况大家都知道,如果一下子都推给社区去矫正,情况是否会比原来好?还有农村怎么办?农民工谁来管?现在的基层组织总的来说是加强了,但是不少地方还不是那么回事,因此现在条文中规定“社区矫正”,我担心有一个不落实的问题,最后公安不管了,社区、农村又不负责或者管不了,后果令人担心。
王武(全国人大代表):群众担心,对于管制的人员交由社区矫正的问题,现在社区一级组织是很不清楚的。什么是社区?社区是怎样的机构?会不会造成被管制人没人管。现在犯罪分子重犯的比例很高,希望还是由公安部门来管。
延伸阅读——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亮点多
加大打黑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草案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草案拟将这些内容吸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草案将该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并将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
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草案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作出修改: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并将该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
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草案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草案还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醉驾飙车、买卖人体器官等首次入罪
醉酒驾车和飙车被称为“马路杀手”,人们深恶痛绝。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草案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为犯罪。
草案还将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为犯罪。
为强迫劳动运送人员行为入罪
为了打击类似“黑砖窑”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草案提高了强迫劳动罪的最高刑期,将原来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七年。
那些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也被规定为犯罪。草案同时明确,单位犯此类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类犯罪入罪门槛降低
草案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
对前者,草案删去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对后者,草案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违反国家规定,或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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