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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将立法明确饲料生产企业召回义务-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2-21 09:50: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将立法明确饲料生产企业召回义务-

20日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规定了产品召回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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