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锡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7 11:49: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西出台保护条例:七类行为企业有权说“不”-
被乱摊派、乱罚款,被强制要求提供赞助……这些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常常让不少经营者有苦难言。不过,昨日的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从今年9月1日起,将限制行政机关滥用公权,为企业合法利益“撑腰”。
无依据检查企业有权拒绝
条例规定,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机关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同时,要求不同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应当由政府统筹安排,联合进行,尽量避免多头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
随意停水停电要赔偿
由于有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行业,往往不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随意对企业停电、停水、停气、停热,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甚至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为此,条例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中断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样品抽检后要退还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向被检查者抽取样品,检验、检测完结留样期满后,除正常损耗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样品应退还被检查者。
另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向企业出具法律文书、票据、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七类行为企业有权说“不”
这些行为是:违法收费、集资、罚款、没收财物;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无偿占用企业的财物和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学术研讨、培训、考核、评比和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强制企业刊登广告、订购报刊、有偿新闻报道,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制定服务等;非因法定事由,中断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的;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企业若遭遇以上违法行为,可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向行业协会等组织投诉举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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