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高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21 15:12: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合肥中小学生若遇人身伤害七类情形学校拟不赔-
《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记者今日获悉,提交至(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对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合肥市中小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教学、竞赛活动中若发生意外伤害,如果学校“履行了相应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学校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履行了相应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发生的;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教学、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情形,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据悉,近年来合肥市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期间,因各类原因导致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如何处理该类事故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而目前处理该类事故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教育部在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栋介绍,由于这两个依据规定的比较原则,使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从预防到处理面临许多困难。“一是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归责原则、事故处理途径等,当事人各执一端,难以统一;二是家长和社会要求学校对学生负有的安全保护职责,与学校实际承担能力之间的差距较大;三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与学校承担事故赔偿之间的矛盾突出。”因此,合肥市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之上,反复研究,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该条例。
《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8月29日经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0月20日提交至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来源:中安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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