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晓雯 刘洪霞 殷国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10 09:34: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出台-重大行政处罚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7月3日记者获悉,《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7月2日经第六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近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
据了解,自2005年8月份以来,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要求,在全市52个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涉及的84部法律、225部法规、429部规章中带有行政处罚幅度的2231条条款细化为7295条。
《规定》共分六章36条。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监督等内容。《规定》注重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加强约束和规范,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作为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同时《规定》还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思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保护。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为了规范和防止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将有关监督手段作为一种长效机制予以固定下来,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等。(原载:淄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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