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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扬"齿"立威治污减排——写在新环保法实施一周年之际-
  • 【发布单位】作者:崔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12-31 14:35: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扬"齿"立威治污减排——写在新环保法实施一周年之际-

“一个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要让它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刚刚履新的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如是阐述他对新环保法的态度。


“史上最严”,环境领域“基本法”……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出台之时,曾被寄予厚望。实施一年,收效几何?环保执法“过松”“过软”的局面是否有所改观?

违法排污“零容忍”

“2014年前9个月,安阳市PM10浓度146微克每立方米……是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最差的城市之一”“一些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存在等待观望和被动应对情况”“221省道和301省道大型运输车辆经过时扬尘极为严重,整体形成了一个‘尘陷区’”……这是环保部在给河南省安阳市的约谈通报中作出的表述。

讲丑话,出实招,一针见血,不留情面……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来,各级环保部门探索以约谈督政为抓手,结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组合“杀手锏”,强化政府的环保责任,使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整改落实。

据环保部统计,截至今年11月,环保部共公开约谈了14个地市级人民政府、1个省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甘肃省林业厅)及其下属机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家大型企业集团(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并对约谈的地区和企业整改情况集中组织开展了一次“回头看”督导检查。

在约谈督政的同时,今年1至9月,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454件,罚款数额达36699.55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2722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1846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293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132件,展现出对违法排污企业“零容忍”的决心。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约谈促进了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对环保工作的重视,促进了一批重点难点环境问题的解决。下一步,环保部将继续通过督查、约谈等措施,将落实新环保法的压力层层传导至市县,通过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自觉履行治理主体责任。

总量减排“不含糊”

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和重要手段。新环保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这相当于给各地污染排放戴上了“紧箍咒”。

与“十一五”时期总量控制只有两项污染物相比,“十二五”时期的总量控制范围扩充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都要减少2%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要分别减少3%和5%左右。

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来,总量减排毫不含糊。据环保部初步估算,2015年前三季度,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3%、5%、9%左右,“十二五”规划五年总目标已提前完成,预计今年的年度目标也有望超额完成。

环保部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司司长刘炳江表示,作为一项污染防治制度,总量减排对有效遏制环境质量恶化功不可没。从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带来的最明显的环境效益来看,我国酸雨面积已经恢复到上世纪90年代水平;江河的有机污染减轻,国控劣Ⅴ类断面比例大幅减少。

他表示,“十三五”期间,既要保持总量减排制度的强制性,又要适当增加弹性,因地制宜实施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差别化总量控制指标。以质量改善为根本,以总量减排为抓手,实现环境质量的改善。

公众参与“零距离”

环境污染,每个人都是受害者;环境保护,每个人都可以是行动者。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是确保新环保法充满生命力的关键。

2015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之际,环保部正式开通“12369”环保微信举报,仅3个月就接到6000余条举报信息。

拿起手机,打开微信,将污染事件的图文上传……如今,公众“分分钟”就可以成为一名“环境监督员”。

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各地环保部门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利用举报热线、微博、微信等方式,畅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助力公民环境意识崛起。

与此同时,三峡重庆库区首例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贵州为“环境官司”畅通“方便之门”;为解决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突出问题,最高法院于2015年初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社会组织参与治污的重要途径,在新环保法实施第一年实现“破冰”。随着公益诉讼主体的扩大,环境维权不断推进。

“新环保法和司法解释的施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前,面对行政执法,违法者付出的代价较小。现在通过公益诉讼,可以让污染者面对巨额罚单,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

但专家也指出,要想让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成为防止环境污染的“常规武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较窄,公益诉讼取证成本高、难度大,法院判决执行难等问题,都会成为公众和社会组织开展环境维权的掣肘。

尽管仍面临一些待解的难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总的来看,新环保法在打击违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逐步开始“管用”。下一步,应当结合现实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创新,使新环保法有效运转,既打击违法犯罪,也实现正面引导,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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