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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03-08 16: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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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王兆国在人大作物权法草案说明-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今天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之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以下为王兆国所作说明的要点。
谈及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时,王兆国指出,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他说,物权法草案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王兆国并介绍了物权法草案的形成过程。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该法草案的审议次数之多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王兆国说,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亦指出,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他介绍说,根据物权法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授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行使职权的特点。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应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王兆国说,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草案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相关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物权法草案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物权法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王兆国指出,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民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王兆国指出,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草案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王兆国说,依据宪法,物权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草案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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