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9-22 16:49: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扬子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审议广告条例草案等 乱发短信广告罚1-3万-
乱发短信广告将罚款1—3万
昨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又有一批新的法规条例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其中,《江苏省广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广告条例》)和《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慈善条例》)两部新规引人注目。
《广告条例》:短信发广告需获得机主同意
经常会有人抱怨自己的手机时不时地就会收到莫名其妙的广告短信,其中还不乏虚假广告甚至是诈骗类的短信。有鉴于此,《广告条例》草案在其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在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经营性互联网信息和移动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向其所在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条例》:借慈善敛财处3-5倍罚款
对于慈善事业的立法,目前国家层面尚没有出台完整的法规,从这一点来看,我省对慈善事业的立法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这份《慈善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立独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条例》把每年12月的第二周设为江苏慈善周。
对于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慈善组织财产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假借慈善名义面向社会募集财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予以制止,没收非法募集的财产,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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