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艾文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30 13:02: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来源:中国法院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从行政许可法出台看程序行政-
先后经过了四次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27日上午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获得高票通过。《行政许可法》是对政府行政审批做出法定规范的法律,它将会在约束政府行政审批的同时,将带给普通公民更多的便利。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被认为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又一里程碑,而笔者认为从其中彰显出的程序行政意识和观念颇值得称道,折射出我国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积极推动程序行政的努力。
政府行政不能违反程序,应当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体现在现实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往往会造成一些偏差,由于不按法律程序办事,极易导致执法混乱和执法不公。以行政审批为例,行政许可程序繁琐、标准的随意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等,这种审批制度,不仅审批事项过多、手续繁琐、程序不清、时限不明、效率低下,还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和监督机制,而变得透明度不高,给擅越权限、违法审批以可趁之机。这不仅给民众带来了诸多不便,也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
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均不可偏废,行政行为只有实体法的要求而缺少程序法的要求,否认行政程序的价值,是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和精神的。“没有程序就没有法”,就我国的现实而言,有必要进一步强调程序行政,更多的政府行政都需要行政程序的严格规范和界定,规范行政审批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对行政机关来说,程序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目标、执行行政任务,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一个国家能否依法行政,将从整体上决定这个国家能否建立法治、决定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一再表示“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而这些显然离不开有效的行政程序机制的建立。《行政许可法》高票通过和顺利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们在规范行政程序方面所作的积极努力。
“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行政许可法》通过法律程序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促使政府行政走向真正意义上的程序行政。将政府的行政行为规范化、标准化,不仅有利于政府的依法行政,制约行政权力滥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民意在政府行政中发挥作用。
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到《行政许可法》出台,对政府行政的程序规定日趋完善,表明我们的政府行政向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方向的努力。但对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而言,这些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不断强化程序行政观念,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将依法定程序行政的原则理念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如此,政府依法行政就会得到完整而全面地落实,我们离“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也会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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