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孙承斌 李薇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18 19:26: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婚姻登记要建档立案-——解读婚姻登记条例之六
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这是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一项要求。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条例还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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