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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学者:党的纪律处分条例部分条文闲置 有必要修订-
  • 【发布单位】作者:王姝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6-09 09:42: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京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学者:党的纪律处分条例部分条文闲置 有必要修订-

6月8日出版的《学习时报》,发表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等人的署名文章《纪律处分条例有必要修订》,称于2003年颁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已不能完全满足这种新形势和现实工作的需要,其局限性日益凸显。


部分条文使用率不高几乎闲置

在上述文章中,作者认为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的不断深入,《处分条例》已不能完全满足这种新形势和现实工作的需要,其局限性日益凸显,其中主要体现在突破了党内的范围、体例内容刑事化、违纪标准不够明确等几方面。

文章强调,现行《处分条例》一共178条,其中有70多条同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刑事色彩浓厚,与对党组织、党员的特殊身份纪律要求切合度不够,使用率不高,有些条文几乎闲置。

此外,《处分条例》规定的很多违纪事实描述部分多为定性描述,处分标准不清晰,易造成执纪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处罚可能畸轻畸重,影响纪律处分的公信力、约束力和执行力。

要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法

署名文章称,《处分条例》的修订既要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符合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明确处分标准,统一违纪行为名称,提高纪律处分的规范化水平。

党纪法规属于特殊行为规范,内容应该反映和遵循党的制度建设规律,作者建议,删除《处分条例》不突出党纪特色的与《刑法》重复的内容和条款,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相关条款。

另外,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对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违法行为,受到过治安处分的党员和其他有违法行为受到过政纪处分的党员,可规定对应政纪处分的种类相应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处分。

对话

马怀德:党纪与国法不能等量同归

新京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否已着手修改?

马怀德:去年12月底,我参加了中纪委的一个专家学者座谈会,征集关于反腐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我提出来的一个重点建议就是修改《纪律处分条例》。当时,中纪委领导就回应说已经着手修法,同时也指出了《纪律处分条例》和《刑法》重复的内容比较多。

新京报:与现行《刑法》重合是主要问题吗?

马怀德:《纪律处分条例》分则是整部法规的核心内容,分为10类违纪行为,不过分类标准比较混乱,一部分是按照党纪种类进行分类,其余多数都是按照刑法中犯罪行为类型分类。只要构成违法,那么就肯定构成违纪。所以党内法规不必再重复现行法律的规定,而是应该解决一个问题:违纪但不违法的行为包括哪些?如何处理?党纪与国法不能等量同归,党内法规应该体现出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

新京报:《处分条例》的局限性有哪些体现?

马怀德:十八大以来一共出台了30多部廉政新规,有些同样的行为,在廉政新规中的要求比《处分条例》更为严格。《处分条例》认定在工作时间赌博是违纪行为,中央政治局“六项禁令”中,则严禁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处分条例》将公款旅游作为违纪行为,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扩大细化到“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处分条例》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中央“六条禁令”提出更为严格的“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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