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安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4 08:36: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电子签名法二审稿规定-司法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不再由“两高”制定具体办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电子签名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二审稿删去了一审稿关于司法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由“两高”制定具体办法的规定。
一审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司法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电子签名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专家提出,司法机关内部公文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问题,法律不必规定;涉及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以及诉讼活动中有关法律文书可否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问题,应由法律规定,不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二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删去了这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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