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关仕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1-04 14:28: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正义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1月新法:国防交通有规范 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1月新法:护卫生态美景 严惩环境犯罪
1月1日起,国防交通法、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批新法正式实施,对于维护国防交通安全、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绿水青山等将起到重要作用。
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活动有了专门法律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该法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国防交通活动的法律,共9章60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秉承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思想,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作了重要制度安排,主要亮点包括:
明确加强战略投送能力建设。该法明确,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送能力,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国防运输供应、装卸等保障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防运输的需要提供饮食饮水供应、装卸作业、医疗救护、通行与休整、安全警卫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务或者保障。
明确经费保障、国防运输市场定价的基本原则。该法明确,国防交通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政府预算。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开展国防交通日常工作的合理支出,列入本单位预算,计入成本。同时规定,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
明确国家、组织与公民的责任与义务。该法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同时规定,对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等行为进行处分、罚款等处罚。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特别提到,武装力量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对交通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强调保护优先规范利用
为进一步适应保护野生动物的现实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按照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强化责任的原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原来的42条增加到58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亮点颇多。
进一步提高保护力度。一是强调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二是明确禁止虐待原则。该法提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三是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该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限制和规范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一是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二是运用许可证、名录、追溯标识等举措规范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该法明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等。
法律责任更加严厉。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按照货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有关违法信息也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对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规定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和引咎辞职等处罚措施。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为有效解决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的一些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2013年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了重要修改,相关标准操作性更强,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进一步对多个情节构成“严重污染环境”作了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即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隐蔽排污的;多次污染环境;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减少支出、违法所得的,等等。《解释》还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
明确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解释》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对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违反国家规定,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同时强调,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解释》明确,对明知无经营许可还提供贮存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解释》还对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环境污染犯罪相关术语的界定、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认定等进行了明确。
1月起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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