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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张继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3-07 17:17: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出台-

记者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省人民政府发出187号政府令:浙江境内发生的所有重大活动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历史记录,2005年4月1日起将一律向社会开放。与此同时,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六类重大活动公众有知情权

记者注意到《办法》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方面出现了从未有过的广度和力度,要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包括: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四、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五、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事件等。

而第六条规定尤为值得称道:过去一直讳莫如深的各级政府如何处置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过程,省政府这次也把它列入公开之列。

重大活动结束满3个月即应公开

省政府对一些重大活动档案何时公开也作了时间规定:省级以上主要领导公务活动档案,自进同级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其他重大活动档案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办法》还规定档案馆向人民群众提供重大活动资料,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重大活动档案。

涂改损毁重大活动档案可能获刑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的;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五、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文章原载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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