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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行政诉讼如何举证 高法出台系统司法解释-
  • 【发布单位】作者:邹声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9-29 10:00: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行政诉讼如何举证 高法出台系统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异议而引发的诉讼。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何举证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帮助收集证据?哪些证据是不能采纳的非法证据?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


规定共有80条,分为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附则等六部分,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的第二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

据介绍,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解决实践中复杂的证据问题;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许多方面不能适用民事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制定了这一专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新规定从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各个方面都加强了对原告的保护力度,使原告在诉讼中可以与被告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这对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权利,排除非法干扰,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

李国光同时表示,新规定的实施还将有利于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支持和保障依法行政,有利于人民法院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司法审查的职责,对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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