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13部法律-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29 09:13: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13部法律-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 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十五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加入《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94年12月9日第四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4日在塔什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三十二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