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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通航首单售后回租业务,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如何进行

来源:陈梼 2017-04-20 09:15:00
重庆通航首单售后回租业务,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如何进行

近日,重庆通航融资租赁公司在重庆本地完成了首单直升机售后回租业务,但无论是直接出租,还是售后回租,同样都需要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而且,融资租赁通常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虽然这里是售后回租,但其本质仍是融资租赁合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融资租赁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重庆通航融资租赁公司完成首单直升机售后回租业务

 

近日,记者从两江新区管委会获悉,由两江航投集团参股的重庆通航融资租赁公司,对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完成EC120直升机售后回租业务,这也是重庆通航融资租赁公司在重庆本地完成的首单直升机售后回租业务。

 

据了解,本次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项目,承租人是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是重庆本地的三家通用航空公司之一。项目标的物EC120直升机是欧洲直升机公司生产的一款多用途轻型直升机,民用型称“蜂鸟”。具有油耗低、噪音小、乘坐舒适、使用维护成本低等特点,可广泛用于治安巡逻、公务运输、通用航空、航空医疗运输和训练,是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轻型直升机之一。

 

融资租赁是购买飞机时常用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最基本的两种租赁模式,一种是直接租赁,一种是售后回租。

 

重庆通航融资租赁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其所拥有的物品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手里将该物品重新租回,此种租赁形式称为售后回租。采用这种租赁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购买物品的资金,优化资源配置。

 

该负责人举例说,如果航空公司已经向制造商支付了购买飞机的全款,可手头上又突然需要现金,这时可以通过“售后回租”,将飞机再卖给租赁公司,以获得现金。此时虽然飞机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但通过“售后回租”的协议,航空公司依然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的飞机,只用在租期内分期付给租赁公司租款,租期结束后,航空公司可以重新获得飞机的所有权。

 

自2015年成立起,重庆通航融资租赁公司与河北、新疆、湖北、陕西、上海的企业达成以通用航空为主的融资租赁合作,涉足通用航空农业、抢险救灾等领域,迄今为止,合同金额已近两亿元人民币。该负责人表示,融资租赁的显著优势,在于让融资各方之间建立起更加紧密的产业联系,如融资租赁企业将直接介入租赁物的销售、运营咨询、残值处理等流程中,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及时获得所需设备,减缓一次性支付所带来的资金压力。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优势与企业的需求形成共振,加速金融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将带动交通运输、工程机械、医疗、公共基础设施等行业的发展。(央广网)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方式

 

从上可知,融资租赁是购买飞机时常用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最基本的两种租赁模式,一种是直接租赁,一种是售后回租。但无论哪种模式,同样需要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由于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其订立程序和内容一般有特殊要求。所以,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供应商与出租人直接订立买卖合同

 

这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典型形式。买卖合同谈判与订立形式上是在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但是谈判的实质内容事前通常已基本确定,表现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与出租人商谈所确定的条款,及承租人与供应商确定的内容,为承租方的利益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如果承租人未挑选供应商而委托出租人代为寻找,则承租方应委派代表参与买卖合同的谈判,或先行与出租人就买卖合同中事关承租人利益的条款达成一致。

 

二、承租人作为出租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

 

这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应签订一份代理协议,明确规定承租人代理的权限范围,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供应商。供应商自始知道承租人作为出租人的代理人签订合同,他就应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向出租人行使,并对其负责,但根据融资租赁性质而向承租人负责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承租人将其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转让给出租人

 

这时通常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就已经与供应商确定了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先行订立买卖合同,同时与供应商约定,此后应将买卖合同转让给出租人。在合同转让的情况下,承租人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出租人。实践中,也有承租人直接与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后,出租人直接予以认可并支付货款,而不进行合同转让。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是解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需求问题。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承租人发起,其步骤分为以下四步:

 

一、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即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二、承租人选择出租人,即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于一体,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买卖两部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上述两部分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租赁和买卖并非完全独立的两个合同,而是相互影响的两个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也因标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则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买卖合同须经三方当事人同意。

 

租赁期满对租赁物的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融资租赁合同中,其实包含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两部分,所以订立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多。而且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互交错,法律关系也非常复杂。因此,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要比订立其他的财产租赁合同困难很多。如果想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发展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控制,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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