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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 2017-12-13 12:30:31

没有成立业委会

如何取消非法物业租赁合同小区前几年没有成立业委会,四位业主把小区一间公共活动室出租给了一家公司,四人联名签的出租方,现小区业委会已经正式成立,想收回活动室,租房的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不予理睬。请问原合同是否有效?如何收回活动室?如打官司费用多少?包括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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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位律师解答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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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
    • 你好,小区的公共活动室应当属于集体业主所有,如果对外出租需要全体业主过半数同意,是被业主私自将活动室对外出租,属于无权代理。如果租赁的公司在租赁之前是知情,那么是不构成善意的第三方。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以返回原物所有权请求公司返还活动室。至于承租的公司的损失由四位业主来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可以由被告方来承担,律师费建议你到当地律所详细咨询,各地方收费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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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12:34:31
  • 任丽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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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
    • 根据法律规定 小区内的公共用房 如没有特殊的原因 应当是由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有义务 管理公共用房 如果公共用房用于出租 等盈利性活动,所得收入也因为小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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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12:35:03
  • 魏敬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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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
    • 你好,当时的四位业主是否有其他业主的授权?没有授权,合同效力待定。可以要求返还活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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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12:36:48
  • 韦绍苗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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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
    • 原合同无效。四位业务不能代表全体业主将公共活动室租出去,另外,此前租金那四个业主拿走应当属于不当得利,可以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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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12:38:39
  • 王宝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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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
    • 你好,该小区的活动室应当属于业主集体所有,在没有业主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能私自对外转租,即使后来得到追认,租金也应当属于业主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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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12:39:27
  • ¥0.27
    • 你好,四位业主没有经过其他业主的追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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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12:45:02
  • ¥0.27
    • 原来的合同无效!建议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收回活动室!《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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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12:47:51
  • 马红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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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
    • 你好,如果那四位业主没有其他业主追认,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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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12:56:41
  • 柴艳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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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
    • 你好,小区公共活动室应当经过全体业主过半数同意,所以这个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需要其他业主的追认。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建议到当地律所询问,每个地方标准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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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13:04:57
  • 崔勇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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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
    • 你说这个情况,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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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13:24:20
  • 张坚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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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
    • 之前小区四位业主擅自出租小区公共活动室,因未经小区全体业主的追认而无效。出租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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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13: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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