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③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中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并不是说在这一缴费期间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实际工作中,各地可以在不违反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前提下,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可以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可以领取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两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具体标准如何掌握,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意义也在于此。
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社会保险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它具有三个特性,即公开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其中强制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失业保险法律是社会保险法律的一个分支,当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互济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挂钩,既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体现了参保人员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的对等原则。正是从这一指导思想出发,《失业保险条例》才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长短与之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挂钩。
《失业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的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失业保险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和缴费年限划分得太细,搞一个统一的模式很难成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失业保险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的关系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应达到的基本缴费年限,也就是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同时,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作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同的上限规定o即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和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目的是为了保护阶段性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如劳动者可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和通过非全日制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劳动者就业期限不满一年就失业,也可能出现劳动者多次就业期限很短就失业的情况。例如,一个劳动者工作六个月后失业了,一段时间后又再次就业,如果就业六个月后又再次失业,假如这一劳动者在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这种情况,按照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的规定,就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能够领到失业保险金;但如果把失业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上述失业人员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领不到失业保险金。条例将累计缴费时间的长短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不仅保护了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实践中将起到鼓励失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尽快实现再就业,减轻就业压力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失业后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只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劳动者失业后,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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