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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派遣退工应规范莫名解除实不该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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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小陈是经老乡介绍进入一家民营企业从事装配工作的。工作四五年来,双方没有任何矛盾。他虽然薪水不高,但社保一应俱全,工作比较稳定,对这份工作还是满意的。可自今年下半年以来,企业一会说要搬迁,一会说要裁员,弄得职工思想有点不稳。小陈心想,不管怎样,企业不要他们了,至少经济补偿要付给他们的。可没有想到的是,现在企业将他解雇了,经济补偿金却分文没有,连个解除理由他都没闹明白。
小陈告诉记者,他为了这个事向用工单位人事交涉过,但人事强调他是劳务派遣工,他们只是退回。人事还说他可以去找自己公司再安排工作。说起此事,他才记起,当初进公司后,人事拿了两份劳动合同要他签字,其中一份就是所谓劳务公司的合同。于是他只得回派遣公司,问接下来该怎么办?可派遣公司人事说了,退回来没有工作可安排,只有回家一条路。回家就回家,那补偿如何支付?闻听此言,人事一口回绝:我们只是代办,要钱你得自己跟用工单位去要!这下,小陈又气又急,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认为两家单位的做法,极不负责任。首先,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另外,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其次,单位的退回或解除若符合以上法定情形的,当然没有问题,但应该履行程序,至少要给职工一个书面的通知,因为这涉及职工经济利益。如果是职工违纪违规被解除,当然没有补偿,如果是正常裁减人员,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无理解除的,就是双倍赔偿的问题了,这绝不能含糊。最后,罗主任指出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如果用工单位违反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罗主任表示,若两家单位拒不纠正的,小陈应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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