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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劳动关系 > 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发补偿金?

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发补偿金?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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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就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时候用人单位可以暂不支付经济补偿,待员工交接完工作后再进行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上述法条,理解如下:
第一,劳动者在离职时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因种种原因不及时移交工作甚至以藏匿财务印章等手段要挟用人单位的则是无理要求,也是劳动者对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处置方式。

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是: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该如何理解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很多用人单位以为,如果劳动者不进行工作交接,就可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事实上,如果员工没有及时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只是可以暂时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员工交接完工作了,还是需要进行支付的。

第三,用人单位无权实质上拒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注意这里的办理工作交接是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强调工作要交接,但工作交接最多只是时间问题,用人单位无权实质上拒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那么,为了避免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交接事项为由进行抗辩,不予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采取什么样的途径让离职员工及时进行工作交接或面临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建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
第一,双方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工作交接”进行约定。
第二,双方在“离职交接表”中对“工作交接”进行约定,交接后由员工所属部门、财务部门、人事等部门等进行确认。

其次,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者发送工作交接催告通知。
若员工不及时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及时发送“工作交接催告函”,以此获得证据证明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合法性。

第三,面临久拖不交接工作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亦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赔偿损失。
员工有义务进行工作交接,其拖延与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仲裁委员提起申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员工承担损失。

最后,对于明确不进行工作交接的员工,可以拒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能通过书面的证据证明,该离职员工已经明确表示不进行工作交接了,那么员工应承担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可以拒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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