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申请破产注销,因此对外欠的债务也不了了之。对于债权人而言,巨额的债权无法实现,给债权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小编根据《公司法》、《九民纪要》及最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梳理了几个能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办法,以减少损失。
一、要求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偿还债务
公司作为法人是独立的个体,公司自身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公司的对外欠款,债权人仅能要求公司承担,就像张三欠钱,只能跟张三要,不能跟李四要一样。因此公司以自己的资产不能对外偿还债务时,可以申请破产注销,也即“死了”,不需要再偿还拖欠的债务。
正是基于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往往利用公司的这一特点,滥用公司的对立地位,帮助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 20 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了“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造成损害债权人的后果,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偿还公司的债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也即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可要求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偿还债务。
1.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存在混同
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事实上已经不是独立的个体,成为了股东的执行自己的工具。判断公司个人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 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
是指,股东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判断股东是否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
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
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股东资本投入显著不足
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欠款时,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偿还责任。
举个例子,比如房屋中介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在运营过程中股东投入10万元经营资本,公司资产共计20万元,而房屋中介公司主要是从事房屋的买卖事宜,而房屋买卖数额少则百万,因此股东有明显的利用公司的独立责任规避风险的恶意,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如果存在以上任一情形,均可要求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偿还债务。
二、要求公司的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偿还债务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 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相互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并非债权人追偿的唯一方式,在公司失去其本该有的独立的意志、独立的财产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关联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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