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案件已经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劳动者,还是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劳动者,都会遇到一个迫切的问题,即应该提交什么证据?这些证据如何取得?应该注意些什么?详见下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证据提交
所谓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作为劳动案件的劳动者来说,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定形式的、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客观存在的一切物证、书证、证言等。一个案件,劳动者可能有很多证据,比如劳动
合同、厂牌、工资条、考勤卡、规章制度、解雇通知书等,这个时候,就要从事实出发,选择与本案所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的证据进行提交。比如,一个单位违法不与员工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为了证明事实
劳动关系,劳动者应提交大量的间接证据,如工作牌、入职表、薪资单、社保单等;而如果是追索加班费,劳动者应提交单位的工时制度、考勤、工资表等证据;如果是受到工伤,员工还要提交工伤认定书等有关证据材料。
从劳动案件的性质上分析,劳动者一般需要提交的书证有几大类,一是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二是证明自己工作年限的证据,如历年的劳动合同、历年的社保单等;三是证明收入情况的证据,如工资单、银行的对账单等;四是证明加班情况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确认单、工时制度等;五是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解雇通知书、辞职信等;六是女职工追索三期待遇的证据,如
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明、怀孕的证明等;七是追索工伤赔偿的证据,如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此外,还有一些个案需要的其他的一些证据限在此不一一详述。
二、如何应对缺少证据的情形
在某些劳动案件中,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种种方式不给劳动者收集有关证据的机会,此时劳动者应如何应对?
在我们经办的个案中,有些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现金发放,不购买社会保险,工资卡没有盖章,不打考勤,口头辞退等,员工举证变得相当困难。此时,作为劳动者想要证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等事实,就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寻找证据,比如:
1、搜集工作相关电子邮件或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往往会涉及一些工作上的事宜,这在贸易公司较为多见,一般也能为仲裁庭、法院所认可,书面文件也是如此。但要注意的是不能通过非法途径取得。
2、证人证言。关于证言的效力的问题,简言之,证人不能出庭的,证言一般不被认可;证人出庭作证的,会根据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来给证言的效力作一个评价。但劳动案件中,证言的效力并不普遍被认可。
3、录音、录像证据。该类证据由于其技术上可以删改的原因,影音证据的证明力并不强,但是在没有别的证据时亦可以作为辅助。但要注意取得过程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
4、单位调解时给劳动部门的回函。劳动者到劳动局投诉时,劳动局往往会将信息反馈给单位,而单位就此出具的回函往往可以成为证明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
5、注意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及“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应充分运用手中的权利,获得于己有利的证据。
三、举证的注意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期限,也即只要在双方当庭质证前提交的证据都可以被接受。因此,证据立法上规避的“证据突袭”在
劳动仲裁案件中十分常见。但是如果仲裁机构发《举证通知书》确定举证期限,则一般也以遵守为宜。在案件经过仲裁阶段,进入法院系统审理时,劳动者应严格注意自己的举证期限,这在法院下发的《举证通知书》上,有明确的说明。过期提交的证据,除非对方同意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二审中除非有关键性的新证据,否则不予接收。在案件
一审时,劳动者即应将全部有利证据提交法院,如需要时间准备,可以申请延期举证。
综上,劳动案件的证据错综复杂,劳动者应有充分的准备,从证据上入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