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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合同期满遭单位变相“裁员”?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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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12年1月,小杨入职某医院,与医院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作岗位为临床医学检验技士。2013年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工作内容为从事放射科工作和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2015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续签书》,期限为三年,即至2018年12月31日止,工作内容变更为从事放射科、检验室及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2018年12月,医院向小杨出具《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单位定于2018年12月31日与小杨终止劳动合同,请小杨按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小杨认为,他曾于2018年12月26日向医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医院不肯接受,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期限无效,要求医院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赔偿相应工资。
经劳动仲裁裁决,医院依法与小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小杨相关期间的工资。医院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焦点
1.小杨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如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该如何处理?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发出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小杨享有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医院在合同届满前未征询小杨的意见即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但鉴于小杨原工作的岗位已不存在,其要求从事的岗位也另聘任他人,结合医院须清退部分临聘人员等情况,客观上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条件,故对于小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小杨主张如不能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医院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医院无需与小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小杨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速裁庭张智荣法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的无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并不是指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践中很多人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一些劳动者将之视为“护身符”,而一些用人单位则将之看成“终身包袱”。事实上,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能够解除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尤其适合工作保密性强、技术专业性强、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劳动者而言,相当于获得长期稳定职业,可专注岗位业务技术。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清楚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懂得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惧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断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劳动期限届满时以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以案释法,使广大劳动者更清晰明了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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