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社保工伤 >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有何规定?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有何规定?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是什么?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的直系亲属。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一定的劳动保险待遇。接下来小编带您了解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法律知识。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有何规定?
根据苏劳社险[2004]2号规定:供养范围是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同时要具备供养条件,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七)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时,一要看是否是直系亲属,二要看直系亲属是否符合供养条件。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直系亲属有收入,不依靠或不主要依靠职工的工资维持生活,则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得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以及虽年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的;
(四)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
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的,也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职工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方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哪些劳动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为处理善后事宜和解决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问题,应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下称“遗属补助”)等待遇。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不含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工伤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因工死亡前1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超计划生育的子女能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13日对劳动部保险福利司所作的《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指出:
“一、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否计入家庭人口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婴儿自出生时起,即为父母的直系亲属,是家庭中的一员,由父母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这既是子女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也是既存的事实。因此,将超生子女排除于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和家庭人口之外的作法,仅就法律而言,似缺依据。
二、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计入家庭人口,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以及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是否可按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等待遇的问题。由于(一)所述理由,原则上似以认可超生子女有权享受上述待遇为妥,但应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有所区别,尤其对申请困难补助的情况应从严掌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哪些人?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该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该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该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社保中子女与兄弟间如何确定供养亲属
职工去世后,其生前可能存在多个供养亲属,如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在继承法中,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权利顺序是不同的。今天澄哥跟大家聊聊,这种情况在《社会保险法》中是否也应当予以区分。
其实,工伤与非工伤的供养亲属范围是不一样的。
1、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些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规定情形的,都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2、《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采用的是直系亲属的概念,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弟妹(不包括兄姐);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3、在工伤保险中,兄弟姐妹和父母、子女都属于供养亲属,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有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因其继承权顺序而有差别。在非因工死亡待遇中,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则存在一定的差别;而地方政策更存在多样化,差别更为明显。在判断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待遇,应结合地方政策具体分析。就未来立法而言,我认为,供养亲属待遇着重保障被供养人的生活,其与供养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远近不应影响该生活保障目的的实现,因此只要符合享受待遇的实质条件,都应当平等享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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