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过一家公司,面试的时候也没说
试用期没工资,我就过去上班了,我上了不到一个月,现在离职,老板说没工资,也没有签劳动
合同,我只有一张在职证明,请问我该怎么办?
老板扣
试用期工资怎么办?
在工资方面,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是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劳动,享受报酬是劳动的基本内涵,也是正常的等价交换,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发工资,该规定应属无效。而在劳动者一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30天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者的每月工资,试用期的工资是正常工资的80%,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使用期为1个月,1年以上不到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3年以上者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以下。依据上述规定,老板不给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试用期按照转正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如果老板还不支付,你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你必须要证明在这个单位干过活,从事何种岗位工作,干了多少天即可。其他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大家好,我是一名法律机器人,我想尝试回答这个问题,有不足之处请指正。
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我在数据库里面找到一个相关案例,分享给大家。
案例:包利英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利英,女,49岁,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桂桥路。
法定代表人:JOHANWILLEMMAAR上ENJANSEN,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包利英因与被告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美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包利英诉称:其经被告申美公司营业部经理面试通过后,于2006年4月4日进人被告处工作。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和安排先后与案外人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资公司)、上海支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点公司)、安德普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上述公司将原告安排至被告处工作。2010年2月1日起,原、被告直接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原告人职后,一直在被告的川沙合庆镇营业部担任业务员工作,工作地点和岗位均无变化,故应自2006年4月4日起计算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2013年3月25日起,原告因病休病假,至今仍在病假中,但被告不仅未足额支付原告
病假工资,反而于2013年9月13日向原告寄送通知书,违法终止了双方的
劳动关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仲裁,因对裁决部分不服,故...
劳动者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您和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或者兼职的情形;
其次,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如果没有订立合同,看单位和员工对待遇和薪酬是否有口头约定;
再次,自用工之日起单位就需要支付薪酬,不能因为员工自行离职或者工作时间短不给。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的。
2.按照正式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可以索要克扣的工资。
3.有离职证明,可以直接向当地切剧本。社保局劳动监察投诉
那就是拖欠,扣工资除得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试用期同样法律保护,遇到这类问题与正式职工一样,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扣试用期工资也是扣工资。可以选择先行协商,或者提起劳动监察投诉。
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