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署了劳动
合同,可是我发现公司没有给我交任何保险,想问问你们可以仲裁吗?
我没有具体办过这类案件,但据我了解,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遇到缴纳社保问题统一的做法都是:不予受理。
虽然,用人单位不予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寻求救济,对此,最高院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给出了答复:
1.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
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
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2.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即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该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碰到这种情况可以先向社保局的主管部门人社局的劳动监察科室投诉,或许可以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补缴。或者就解除
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1、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
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未为你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
2、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即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个月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违背
劳动法律规定的合同,不缴纳或者不按规定缴纳均是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没有交社会保险,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仲裁前置”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根据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因此,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1.单纯以公司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不会受理。
2.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向社保征收机构举报,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公司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社保部分可以到社保局进行投诉处理,要求单位给您补缴
公司未交社保,应向社保局等行政部门投诉,有社保局责令公司改正并不交,如果社保局不作为,可就社保局行为提起
行政复议或诉讼。
就此直接对公司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公司未缴纳社保,可以去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办理补缴,仲裁部门是不受理这种事情的。
建议向属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可以,立即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