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门取消,原有职位不存在了,公司一开始要协商解决劳动
合同,但赔偿金没谈妥,公司就开始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协商也没达成一致,公司就直接安排工作了,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只能忍吗?
如果你自己没有更好的选择,那就服从公司的安排吧,我觉得安排的应该也不差。如果你很有能力,不在乎公司的这份工作,那就无所谓了,你不服从的话就另谋高就呗。我们单位从前有幼儿园,后来按照国家的规定就取消了,所有的幼教老师就被单位分流到别的部门去了,虽然以后所从事的不再是自己的专业特长,但是我感觉他们的工作也都不错。在一个新的岗位上,好好的从头学起,好好的做工作。我觉得原来的部门肯定还有别的同事吧,你最好不要与那些满腹牢骚的人站在一起,要对公司的安排有一个客观的态度,无论什么事,既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也要考虑单位的难处,互相体谅,不能完全让单位只考虑你个人的难处。
1、一般情况下,岗位调整属于变动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一般情况下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认定调岗是否合理最主要的几个因素,薪酬是否有降低,工作强度是否有增加,岗位调整是否具有侮辱性,如果以上都不存在,一般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如果对调整岗位前后的变化有异议,和公司又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去申请
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全面履行包括劳动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来履行合同。由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好随意更换工作岗位。
但在合理理由下,单位是可以更换岗位的,而“合理理由”这范围就比较宽泛了,主动权往往在单位。再退一步说,劳动合同通常都有“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工作安排”之类的约定。基于此,单位也是具有调整岗位的权利的。
说一千道一万,员工自身的话语权最重要,你有自立门户、炒单位鱿鱼资本的话,哪个单位也不会轻易得罪你。
变更岗位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议一致,如果你不愿意,公司是不可以单方面变更的,待遇也一样。如果公司解除你,属于非法解除,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解除之日起到裁决继续履行合同,这段时间工资需要支付给你)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计算方式是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给予一个月工资乘2,未满半年给予半个月工资乘2,满半年未满1年给予一个月工资乘2,按照这样计算)。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要有书面证明,不然有可能会说是你旷工而解除了,自己这方面劳动合同要保存好,工资通过银行的,把对账单拉出来,方便计算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全面履行包括劳动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来履行合同。由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好随意更换工作岗位。
但在合理理由下,单位是可以更换岗位的,而“合理理由”这范围就比较宽泛了,主动权往往在单位。再退一步说,劳动合同通常都有“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工作安排”之类的约定。基于此,单位也是具有调整岗位的权利的。
说一千道一万,员工自身的话语权最重要,你有自立门户、炒单位鱿鱼资本的话,哪个单位也不会轻易得罪你
去劳动局申诉,千万不能软弱,记住投诉举报,看看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比如污染环境向环保局举报,比如不按八个点工作,向劳动局举报
我觉得,公司安排员工做什么工作有公司的想法。作为员工应该按照公司安排去做。员工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工作啊。即使公司安排的工作实在不和自己的意,完全可以离职。或者就是忍下来继续工作,等到机会再调整去自己喜欢的岗位。现在的宫斗剧中那么多的桥段都是几起几落的,应该给职场内的人一些警示吧。哈哈哈哈。服从大局安排,公司发展如何也不用员工来担。
象这种公司什么都达不到你前程光明的公司还有必要走下去吗!已没有任何意义、你做多少努力都是没有结果的,你还在留恋它什么哪,只能失误你的宝贵年华,因此你应另行选择,适合你实现梦想而又战斗力的公司,不该在浪费青春,自己把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