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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拆迁不违建?律师告诉你违建的认定原则

时间:2020-06-16 20:35:5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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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无论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还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涉及违法建筑处理的情况越来越多,违法建筑的处理也是近年来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该问题不妥善解决,极易引发恶性事件。在违法建筑治理的过程中,违法建筑的认定原则是处理违法建筑的基本依据,本文将结合实际现状,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原则展开论述。
无拆迁不违建?律师告诉你违建的认定原则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我们经常看到有些建筑物形成于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的时间,在当时所需手续很少或者不需要审批就可建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颁布时间是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实施时间是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时间是2008年,如果以建筑形成之后颁布的法律作为认定违法建筑的依据,这显然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来确定建筑物的合法与非法。
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原则,不能要求现在的人对未来的法律有先知的能力,法律总是滞后的,其不能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产生约束力。所以现实中对违法建筑进行一刀切是不合理的,有些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建造的房屋并不需要相关的手续,在新的法律颁布之后就不能用其约束之前的行为,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通行的做法。
无拆迁不违建?律师告诉你违建的认定原则
二、比例原则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经济还很薄弱,城市规划和建设处于低层次状态,但人口数量不断膨胀,满足住房需求总体靠居民自行解决,例如许多旧城区的“棚户区”。这种自行解决的住房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或为居民遮风挡雨的居所,肩负着政府应当承担但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这些建筑虽未办手续,但很早形成,对他人利益没什么影响,甚至在一些收费中把该部分面积算进去了,再作为违法建筑认定于法于理均说不通。
现在很多人进行建设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主要原因还是法律的宣传不到位,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宽严相济,增强市民的法治观念,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形成多效合力,一起遏制违法建筑。
但是在现实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就会对民众的权利造成很大的危害,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权力都易被滥用,尤其是在行政机关拥有广泛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更容易被滥用,新修改的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也增加了对行政权的监督。源于德国的帝王原则——比例原则,在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或“平衡原则”,是对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关系的衡量,一般所说的是狭义的比例原则的含义,一般包含了“人格尊严不容被侵犯”的基本原则,公益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为行政行为时,必须要保证行政相对人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财产权等相关权利,在对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上,如果单纯的按照法律规定,一般都是规定进行限期拆除,但是根据现实的情况,如果确实没有必要对此建筑物进行损毁,可以考虑其他可替代的处置办法,比如完善相关的规划手续,补交一定数量的罚款,进而使不合法转变为合法,这就是很好的运用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用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罚,进而达到行政治理的目的。
无拆迁不违建?律师告诉你违建的认定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程序正当法律原则的中心含义是:“任何其权益收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事后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原则,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说明理由;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者任何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者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
拆除违法建筑,必须遵循公开、合法的原则,也就是说认定及拆除违法建筑行政主体所遵循的步骤、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合法的。现在很多政府部门为高效的完成相关的任务,有时不顾相关的法律规定,直接强制拆除他们认定的所谓违法建筑。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一方面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另一方面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是民主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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