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代理律师撤诉,当事人为何开始申诉?
第一次见到张女士是在2014年7月6日上午。我的办公室在三楼,没有电梯,她是拄着拐杖,一瘸一拐地走上来的,蹒跚着走到我的门口,敲了敲门。我一抬头就看到了这个眼神迟疑、略显苍老的中年妇女,一个怯生生的小男孩拽着她的衣服,躲在她身后。
我连忙让他们坐下,倒上一杯水。小男孩一直盯着我桌上的苹果,我就递给他让他吃。张女士有点局促不安,连连推让,不好意思地解释,“这是我儿子,顽皮得很。”然后,她掏出一大摞申诉材料,说:“检察官,我只能靠你们了。”
张女士的故事不算长,历时却很久。2007年3月29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一家复合材料厂工作的她,生产过程中被一台机器砸中,造成左耻骨上肢、下肢骨折。2008年4月,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女士的工伤致残等级为10级。至此,她走上了漫漫维权路。
张女士首先就工伤医药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向相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7月1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她的仲裁请求。张女士接着向苏州市相城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要求复合材料厂偿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
然而,同年10月3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明明是起诉,怎么就撤诉了?”收到裁定书的张女士一头雾水,开始找各个部门讨要说法。“检察官,我真的没想撤诉,听说你们能够帮助我,你们一定要为我做主啊”。张女士临走前握着我的手,异常沉重。
送走张女士,一个个疑问开始冒出来:张女士有没有撤诉?如果不是她,那申请撤诉的到底是谁?谁有权向法院提出撤诉?
带着疑虑,我开始研究案卷。原来,张女士在诉讼过程中聘请了一个律师,2008年10月27日该律师以张女士的名义向相城区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我马上联系了张女士的律师,向他询问关于撤诉的细节。“这个案子的确是张女士委托我办的,我觉得当时撤诉对我们反而有好处,”律师这样告诉我。
按照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应由委托人承担。所以,该律师可以在得到授权时以张女士的名义向法院撤诉。难道张女士在说谎吗?
突然,我的脑海里灵光一闪,这个授权到底是什么程度的?我马上翻到了张女士的授权委托书,上面赫然写着:“一般代理”。问题的症结找到了:张爱芬律师在一般授权的情形下,可以代为查阅卷宗材料、审查证据、申请回避、进行陈述以及法庭辩论等行为,但是诸如撤诉这种与当事人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行为则必须得到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换言之,该律师无权以张爱芬的名义撤诉。
一般情况下,由于撤诉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诉讼程序的权利,即使张女士的代理律师违背其意愿径行向法院提出撤诉,也不会影响到张女士的实体权利和再次起诉的请求。但是诉讼对象是劳动仲裁裁决时结果就不同了,张女士的仲裁裁决在原审法院准许撤诉裁定送达之后发生效力,该裁决一旦生效,张女士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法根据一般撤诉的效力和相关规定对生效仲裁裁决再次提起诉讼。
从某种程度上讲,张女士因法院的这份裁定丧失了诉讼权利,这也造成了如今她的尴尬局面。
经过详细调查,我们认为原审法院准许没有得到授权的律师进行撤诉,这份裁定事实上剥夺了张女士的诉讼权利。于是,2014年8月7日,我们以适用法律错误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高度重视,与我们积极沟通,最后撤销了这份裁定。考虑到张女士家境困难,也为了避免诉累,我们事后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复合材料厂在一个月后偿付了一系列费用。
再次见到张女士是在2014年10月的一个午后,不善言辞的她真诚地看着我说:“谢谢检察官,让我相信法律最后还是会给我一个说法。”张女士走后,我看到桌上多了一个苹果,还有一张歪歪扭扭的字条:谢谢检察官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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