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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0-06-16 20:28: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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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第5项、第6项规定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至第7项规定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事项:
1、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25%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3、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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