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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辽宁省医务人员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0-03-09 18:12:4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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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顽强拼搏、日夜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重大贡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指出,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那么,除此之外辽宁省医务人员补助标准还有哪些规定呢?

辽宁省疫情期间医务人员补助1.jpg

疫情期间辽宁省医务人员补助标准的相关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月13日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保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若干措施的通知》。详细规定了对于医务人员在疫情期间的补助标准:


待遇保障方面


(十一)依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对一线医务人员按照一类补助标准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驰援湖北的医务人员增发绩效工资每人每天300 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一线医务人员中的编外人员表现突出的,在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招聘中,可采取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方式予以聘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内部分配,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倾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精神,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为一线医务人员每人办理1份保额为2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十五)对一线医务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交通保障方面


(十六)组织出租汽车应急保障运力派驻定点医院和隔离观察场所(点),免费为一线医务人员出行提供服务,免费为定点医院提供急需小件物资运送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七)在我市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公共交通枢纽,为一线医务人员设置快速购票窗口、检票绿色通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为一线医务人员设置爱心专座;为一线医务人员每人发放1张500 元额度的公共交通工具通用“盛京通”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八)保证一线医务人员乘车权益,坚决杜绝发生医务人员乘车拒载情况,对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从重从严从快处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教育保障方面


(十九)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我市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班额情况下,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在实际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就近就便自主选择、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十)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并报考我市高中的,参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参加录取;申请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直接录取;在我市参加高考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省定政策积极落实,做好细致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称晋升保障方面


(二十二)驰援湖北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时,不受论文限制且将评审分数按照1.15进行修正,其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作为下基层服务经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一线医务人员,未取得副高级职称且符合副高级职称基本条件的,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三)获得市级表彰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时,不受论文限制且将评审分数按照1.07进行修正,其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作为下基层服务经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获得省部级表彰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岗位聘任时,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本单位相应岗位职数限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获得市级表彰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岗位聘任时,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本单位相应等级职数限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六)优先推荐一线医务人员到境内外高水平机构进行学术研修,鼓励开展疫情相关科研攻关,并在科研课题立项上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

辽宁省疫情期间医务人员补助2.jpg

以上是“疫情期间辽宁省医务人员补助标准”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补助标准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劳动人事法律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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