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其实对于解除和终止都有结束的意思,我们可能在生活中不会去刻意的去做区分,但是如果这两个词用到劳动法中就会有差别了,类似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词汇,作为上班族的我们可能听得不下百遍,但随便拉过来一个人说一说这二者有什么区别,恐怕有的人也很难说得清,甚至可能以为是相同的意思。如果企业不小心弄混淆了,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不同了,常常有企业因对解除和终止傻傻分不清楚,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接下来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一、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终结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通常是劳动合同目的实现之后的正常终结,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等。即使是其他情形下的终止,也通常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丧失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而不得不终结。
劳动合同解除则是劳动关系提前终结,是在劳动合同的目的完全实现之前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结束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见,二者终结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不同的。
2、二者终结劳动关系的事由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劳动合同中的预先约定,包括约定期限的届满和约定工作任务的完成。(2)基于客观事实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丧失合同主体资格,包括劳动者依法退休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依法宣告破产等。(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通常是双方或单方当事人依法作出的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做限制,但对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都会设置一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3、二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只需按时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即可。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相对复杂,并且不同的解除方式的程序要求差异较大。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类。其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又分为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和无需通知,随时解除两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分为无需通知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不同的解除方式,程序要求也不一样。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要求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要研究工会提出的意见,最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二者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起点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以上为“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在对解除和终止的不同应用上,需要对相关政策正确解读,企业的人力资源需要认真对待,如过企业因出具错误的终止证明导致适用错误,企业需要赔偿劳动补偿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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