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一)
在日常接待法律咨询中,我发现有关劳动争议的咨询总是占据相当比例,但其实回想一下也是理所当然,我们大多数的人其实都是劳动者,劳动法对于人们而言可谓是部小宪法,规定着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相当比例的争议发生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上,因此,本人针对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整理本系列文章,供大家参考。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方法有许多,但最常用且法律风险相对较小的则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个要点:
对于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是无需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好工作交接后支付双方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以及结清应付未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里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协商解除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约束性条款的限制,双方协商一致,属于双方行使各自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义务,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对于所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当注意避免合同法关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
这里劳动者需要注意,对于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无需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而是按照双方的意思自治可多可少。协商解除的协议一般由用人单位起草,所以劳动者应注意措辞的严谨性,及时补充修订完善。如果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劳动者需及时转向预告解除方式。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俗称的‘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在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劳动者辞职无需说明理由;
2、劳动者需履行告知义务,即试用期满后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出的辞职应当做出回应;
4、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5、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应当及时发放应付未付工资;
6、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同时需要特别注意:辞职通知书一定要送达用人单位,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如果劳动者将辞职通知交给用人单位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会反过来说劳动者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劳动者非常不利。如果用人单位不签收,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辞职通知书”,即使用人单位拒签EMS ,亦可凭邮政局的退件凭条证明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另外,在离职前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离职前的工作交接、返还用人单位所有的财物等,以免被用人单位责难说是侵占用人单位财产不还。
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则可以先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还不行,可以直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最后与之相关的还有一个《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尽管发文时间相对久远,但是仍然现行有效。该复函主要做出如下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此后的文章,笔者将更多聚焦解析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理由,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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