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政策法规 > 个体工商户通过注销来逃避工资支付义务,法院理当说“不”
随着国家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成本及法律风险明显增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多个体工商户立即采取注销工商登记的办法来逃避工资支付等义务,玩“金蝉脱壳”的把戏。
为什么“金蝉脱壳”的把戏很容易玩得转呢?因为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只需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即可,不需登报公告、不需清理债权债务。
注销工商登记容易,但在注销之前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未付,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法院怎么处理呢?曾经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这类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诉至法院,审判实践中确实有两种判法:
第一种判法,以个体工商户已登记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第二种判法,直接将诉讼主体变更为经营者,然后依法作出裁判。
但在2010年9月14日之后,再采用第一种“驳回起诉”的判法就是错误的,为什么这类案件不宜“驳回起诉”,而应直接将诉讼主体变更为经营者,然后依法作出裁判呢?理由如下:
个体工商户虽然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但就其本质而言,个体工商户在从事商业经营中仍然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其营业执照仅仅是该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该自然人经营范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因而,个体工商户虽然已注销,但其承担债务的责任主体依旧存在并未消亡,个体工商户在工商注销前产生的债务(注:工资支付等等),在工商注销后应由其经营者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注: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后法院可直接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然后依法作出裁判。
法院直接将诉讼主体变更为经营者并作出裁判,这样处理既有法律依据,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有利于及时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节约了诉讼资源。
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个体工商户通过注销来逃避工资支付义务,法院理当说“不”;若法院放任个体工商户以注销工商登记的方式来规避工资支付义务,有违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之本意。
最近,原长沙市天心区经福堂养生馆(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向媒体反映,说员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追索劳动报酬,法院不支持,驳回了。
根据员工反映,经福堂养生馆拖欠了近30个员工的工资。部分员工采取法律措施索要自己应得的血汗钱。用人单位出具的欠条清楚表明款项的性质是“工资”,也清楚载明了“工资”所对应的时间段(工商注销之前),长沙市天心区经福堂养生馆加盖了公章,且有经营者的签名。
社会保险关系在长沙市天心区经福堂养生馆,且员工客观上也是在长沙市天心区经福堂养生馆上班。
从法律上讲,工资欠条加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就足以表明员工与长沙市天心区经福堂养生馆存在劳动关系,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法律的规定十分明确,经福堂养生馆注销后,注销前拖欠的工资依法应当由原经福堂养生馆的经营者李江承担,法院直接将诉讼主体变更为李江即可,怎能“驳回起诉”?如此裁判,怎么获得民众的信赖与尊重?
这段时间,湖南各地阴雨连绵、不见天日,或许个别基层法院的办公室也“天色偏暗”,莫非法官凭肉眼分辨不出工资欠条?
作者: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颜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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