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劳动关系 > 不同单位的工龄可以互相累加吗
大家应该都知道工龄是什么意思,工龄代表了一个人工作时间的长短,同时,工龄还会影响一个人的工资多少,因为有很多的用人单位在新员工应聘时就会问对方的工龄时长,并且会以此来核算新员工的工资,那么,既然很多用人单位都会问工龄来确定工资,那么,工龄可以带到新的工作公司吗?对员工来说最终的目的就是工资,在刚到一个新环境的时候,工龄成了判定工资的重要标准,无时无刻的影响着员工的工作利益。
工龄是说一个职工在自己参加了工作之后,在工作中取得的合理收入的时间,他代表着一个员工的工作经验,工作知识,还有员工的工作能力,不过大家可能不知道,工龄也是分种类的,一般情况下分为一般工龄还有连续工龄,一般的工龄指的是从事一个行业的工作累计下来总的时间,其中,一般工龄应该包括连续的工龄。
法律对工龄有什么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在新老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应累积计算,由此来计算带薪休假的天数。如一职工在原单位工作了8年,在新单位工作了9年,累计工作时间为17年,带薪休假的天数就为10天。
如果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之前支付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那么,在劳动者现在呆的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法律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时候,在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的时候,将不会在将劳动者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现在的工作年限进行合并计算。
用人单位恶意的规避员工的工龄怎么办
对于有一些单位恶意的规避员工的工龄,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第14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有以下的行为,那么将会被认定为行为无效:
行为一: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少计算经济补偿,恶意的强迫劳动者辞职,以此来重新和劳动者签订合同,迫使劳动者的工龄清零。
行为二:在劳动者与用人企业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设立了关联的企业,并且在合同中频繁的交替使用用人单位的名称。
行为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派遣非法的劳动任务。
行为四:对于用人单位有一些违反了公平和诚信的规避工龄行为,那么,此类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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