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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抢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时间:2024-08-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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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很多人逢年过节、人情往来改变了用现金发红包的做法,改成用微信、支付宝发红包。近年来,不少企业也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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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红包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抢到红包当然开心,但你有没有想过,网络红包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公告,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从公告的内容上来看,并不是所有的网络红包都需要缴纳个税。要区分发红包的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企业发的红包,就有可能交税。

具体来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以及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但并不是企业发放的所有网络红包,都需要扣缴个税。企业发放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网络红包,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税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发的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总结一下,收到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如果不是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需要缴纳个税。收到个人发的微信、支付宝等网络红包,不需要交税。

二、网络红包的税收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两个税收文件,对网络红包的征税规定是一致的,2019年第74号公告是对税总函[2015]409号通知的进一步明确。

三、网络红包交税的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所得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交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赠送礼品,是个人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税。从我国的个税征管模式上来看,一般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由支付所得方代扣代缴个税。企业通常都有税务登记,平时就按期交税。因此,企业向个人发放礼品时由其扣缴个税,从征管手段上具有可操作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明确规定了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向个人赠送的礼品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4号公告与〔2011〕50号文规定一致,只是对税目的改变作了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个人在获取时并没有实际取得所得,只有在使用这些礼券时才能得到商品或服务的折扣折让优惠,不符合个税的征税规定。因此 ,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之间赠送礼品,也是个人取得所得,从个税的原理上来说应该也要交税,但由于个人之间的赠与礼品的情况太过普遍,税务部门无从查证,也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因此,目前,我国税法除规定不动产赠与要交税外,对其它个人之间的礼品赠与并没有征收个税的规定。个人之间发红包当然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 需要缴纳个税的情况:个人从企业获得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 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情况:个人之间派发的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发放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如消费券、代金券等)。

因此,在参与网络抢红包时,个人应根据红包的发放方和性质来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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