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农民工被欠工资协调2年没拿到钱,农民工讨薪维权前期应做哪些准备?
【农民工被欠工资协调2年没拿到钱】2021年冬季,3名农民工在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绿地新城四期项目做水电安装,当时每人被拖欠了逾万元工资。一次次讨薪,一次次说解决,却依旧未解决。如今两年半过去了,尽管劳动监察部门一直在努力“协调”,3人被拖欠的钱一分也没拿到。媒体报道后于5月26日下午,周师傅他们终于拿到了工钱。
网友热评:
1.闹了就是恶意讨薪,走程序则是遥遥无期,身处欠薪困局,只有一声叹息。
2.我爸也是农民工,而且工钱都不敢去要,要了怕老板不给事干,不要老板就一直拖着不给。
3.这样看来拖欠农民工资的老板多的很,我的都好几年了,怎么都要不到。
4.去年我一个人老板欠我四万多,每次打电话马上给,但是就没给过,真的是没办法。
5.这就是现实,有多少农民工没有过欠薪这样的经历。
6.我们农民工的工资太没有保障了,我去年挣的三四万,到现在一分也没要到。
法律知识:农民工讨薪维权前期应做哪些准备?
1.确定工资支付主体
建筑劳务,往往劳务承包方在承包项目后,将工程按不同工种派至各班组或分包给个人,由班组或个人承包方自行招募工人进行施工,发生拖欠工资纠纷后,通常无法确定工资支付主体。因此,施工者提供劳务时,应区别“代班”和劳务分包者,确定招募方在项目中的法律地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分下列几种情况:
(一)一般情况,工资由合同相对方支付;
(二)建筑发包人在欠付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者承担责任;
(三)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筑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2.固定证据
1.欠条(写明欠款主体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和住址、欠款对象及金额、欠款事由、支付日期、签名确认等)
2.结算单(和欠条所需内容类似)
3.出勤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等能证明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拖欠工资数额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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