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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广西代课老师补缴社保政策是什么?参保对象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1-09-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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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交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社保还没缴纳满15年的人群,或者是快到退休年龄,社保还差好几年的情况。而这些人特别希望能够补缴社保,因为补缴社保后,就能避免延迟退休,就能早点领到养老金,这也是很多人都期望的事情。2021广西代课老师补缴社保政策是什么?参保对象范围是什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教〔20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的精神,为切实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后顾之忧,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范围

 

本方案所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是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由个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并备案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二、职责分工

 

(一)县教育局:负责审核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身份材料,与相关部门联合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并划拨相关参保资金等工作。

 

(二)县人社局:负责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审核参保申报材料、办理参保登记、计算参保缴费金额等具体参保手续工作,为申请参保人员参保登记提供服务。

 

(三)县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足额筹措落实参保资金,为参保补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县信访局:负责参保补缴过程中的信访和维稳工作,掌控信访突出人员的诉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化解,确保无越级和恶性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五)县税务局:加大征缴力度,督促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时足额缴费,提供快捷、便利缴费服务,确保做到应缴尽缴;配合开展政策宣传活动,缴费核对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中(小)学及各村委(社区),协调解决参保补缴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并做好维稳工作。

 

各乡镇各单位要强化配合协作意识,加强协调沟通,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开展宣传动员活动。

 

各乡镇政府组织本辖区中(小)学及村委(社区)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补缴宣传工作。要熟悉并积极宣传相关养老保险政策,多渠道宣传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补缴有关政策。

 

(二)组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参保补缴及申领相关补缴资金手续。

 

1.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由各学校提交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补缴材料到县社保中心。

 

2.办理相关补缴资金申领手续。先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个人垫付单位部分及滞纳金,再凭缴费凭证到所在学校申请单位应承担的款项。由单位扣除原划到个人银行账户的原政府参保补助款后,向县教育局申请所需资金。县教育局分阶段汇总所需参保资金,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同时向县社保中心申请退回已划转到城乡养老保险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账户的资金,该项资金属于财政资金,作为用人单位负担的资金使用。

 

(三)整理归档参保材料。

 

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参保补缴过程中的各项材料,做好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补缴)养老保险处理办法

 

为切实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其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分类处理。

 

(一)已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处理办法。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号) (以下简称《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出台前已参保人员。2002年我县辞退或清退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后,有部分人员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可申请补缴1986年10月后(含)从教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同一时间段不能重复参保缴费)。按《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规定,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负责。原政府参保补助款等于或多于单位欠缴部分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单位部分及滞纳金;原政府参保补助款少于单位欠缴部分和滞纳金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1986年10月1日前从教的,用人单位不承担缴费。

 

(2)《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出台后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出台后,以单位用人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1986年10月后(含)任教期间养老保险费,单位欠缴部分及滞纳金已由个人代缴的予以全额返还给个人(已领取原政府参保补助款的,扣除原政府参保补助款)。

 

(3)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符合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不能再申请补缴。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超过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后,可申请参保补缴任教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1986年10月后(含)任教期间养老保险费单位欠缴部分及滞纳金已由个人代缴的,予以全额返还给个人(如原政府参保补助款已转到其个人银行账户的,扣除原政府参保补助款;如已划转到其城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由县教育局申请退回,该项资金属于财政资金,作为用人单位负担的资金使用),1986年10月1日前从教的,用人单位不承担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教〔2011〕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

 

1.已认定身份但没参加养老保险,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规定予以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1986年10月后(含)任教期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及滞纳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预算予以解决。1986年10月1日前从教的,用人单位不承担缴费。

 

2.没有认定身份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民办代课教师,经县教育局确认身份后,按《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规定予以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1986年10月后(含)任教期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及滞纳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预算予以解决。1986年10月1日前从教的,用人单位不承担缴费。

 

3.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不能参加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上级相关文件对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进行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五、资金划拨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分三年分批次解决。由县教育局收集个人缴费凭证后向县财政申请资金。

 

(一)2021年12月底前划拨2021年9月18日前缴费人员已垫付的单位应负担的资金。

 

(二)2022年12月底前划拨2021年10月31日前缴费人员已垫付的单位应负担的资金。

 

(三)2023年12月底前划拨2021年12月20日前缴费人员已垫付的单位应负担的资金。

 

六、缴费截止时间

 

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逾期未缴费的,县财政不再安排资金兑付用人单位欠缴费用和滞纳金。

 

七、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办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各相关单位要熟悉和把握相关政策,认真组织人员全面展开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申领参保补助,确保宣传到每一位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程序。

 

各相关单位在审核材料时要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准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把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作为当前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的问题政策性强,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影响面广。各乡镇、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

 

八、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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