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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工资页上因无劳动者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某诉某环境工程公司欠薪纠纷案
邓益洲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德恒:13520961169(微信同号)
案情概要
原告李某。
被告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境工程公司)。
李某于2006年12月2日入职某环境工程公司,从事厨师工作。2008年1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2008年3月13日,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某环境工程公司未支付李某2008年1月26日至2008年3月12日的工资2348元。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李某称系某环境工程公司辞退李某;某环境工程公司称系李某自动离职,但某环境工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
诉讼中,李某提交以下证据:一、工资汇总表复印件,显示李某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某环境工程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该表是汇总表,没有明细,工资表是公司的财务机密,李某是非法取得,望法庭不予采纳。二、对话录音资料,李某称其中一段录音为李某与某环境工程公司董事长的对话。在录音中,董事长说“作为公司最高领导,教基层人员应该怎么做。我都给你讲过了”;“你不写辞职报告,公司就辞退你,我不在乎赔你三千、五千、一个月工资。今天你不用工作了,公司对你辞退”;李某说:“你的意思是说现在辞退我了,是吗?”王大伟说“对,对,已经辞退你了”。李某称另一段录音为李某与某环境工程公司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的对话。在录音中,人事部人员说“加班工资在合同上是不体现的。像你这种一个月工作26天应该补加班费的”;李某说“我从2006年12月开始上班,每周都工作六天”;人事部工作人员说“我知道。合同规定的是基本工资。你的合同上写的是标准工时,这样的话你就是标准工时1500元钱。如果你上六天班的话,我们是有加班费。但是加班费不能往上写,因为加班费是无法预计的”;人事部工作人员说“我来给你解释。基础工资加上岗位工资就是基本工资,等于1500元”;李某说“我们每个月有四天的加班工资,对吧?”;人事部工作人员说“对”。
诉讼中,某环境工程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25日至2009年1月25日,李某担任某环境工程公司的厨师职务,李某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薪资计算周期为前月26日至本月25日,并于5日支付该阶段工资;在试用期李某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005元,合同期内李某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005元、固定加班工资为每月495元。经审查,该合同共计12页,但只有末页有李某的签字,在合同各页右边加盖某环境工程公司公司印证,却没有李某的签字。审理中,李某对末页上自己的签字不持异议,但是不认可合同内容,认为不是当初签的合同,只有首页和尾页是真实的,而且当时没有给过李某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某环境工程公司拖欠其在职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及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庭驳回李某的要求。李某遂诉至法院。
司法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李某工资标准问题。对于李某提交的工资汇总表复印件,某环境工程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该证据系李某非法取得之质证意见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某环境工程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于该证据之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该汇总表显示李某月工资为1500元;录音资料亦能佐证李某月工资为1500元。现某环境工程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仅最后一页有李某签字,在记载李某工资数额的页码上并无李某签字认可,故某环境工程公司未能证明该页记载事项系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李某月基本工资应认定为1500元,其中不包含加班费。
某环境工程公司未能提交李某出勤方面的证据,且李某提交的录音资料亦能佐证李某的加班情况及李某主张的1500元工资中不包括加班费。据此,李某主张的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之事实成立,某环境工程公司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故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主张的加班工资。
某环境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教训总结
有关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超过两页的,如需劳动者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其在每一页上均签字确认,避免因未签字而造成劳动者反悔的情形;处理劳动关系中的法律手续必须严谨、慎重、周延,应当加强为预防法律纠纷而保存证据的意识。
述评解析
本案某环境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只有最后一页有李某签字,李某因此不认可未签字的内容,并得到法庭采纳。其原因在于某环境工程公司未能证明所提交的劳动合同上记载工资的页码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上,李某所说的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可能性,即某环境工程公司在提交劳动合同书时将原有工资页替换,这从其提交的劳动合同上每页右侧有公司加盖的新鲜印章,而没有李某签字这一情节也可以看出;但也有可能是李某狡辩,某环境工程公司在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够审慎严谨,未要求李某在每一页上均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加脚注: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均要求用人单位保持工资发放记录,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一旦因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因其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将得不到司法机构的采纳,用人单位只好咽下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司法机构将采信劳动者关于工资的证据和主张。
实践中,像本案中这种情况十分普遍,很多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缺乏对司法证据规则的准确把握和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和把关,容易订立不十分严谨的劳动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埋下风险的种子,造成发生纠纷时的被动局面。
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书是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双方的签字、盖章涉及到劳动合同是否生效,其重要性可谓不言自明,一般的人事及法务人员都能明白此点。但法律是一门逻辑性强、思维缜密的学问,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大而化之的作风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不允许的,甚至是致命的。法律从业者必须在吃透法学原理、法律规定含义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实践操作中的细微环节。法律这个工作端的是“细节决定成败”。本案难道不是最好的例子么?
总之,在签署劳动合同书等法律文件时,如果必要,应当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者用连续的纸张打印制作,保持法律文件在逻辑上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堵塞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方能确保其完整的法律效力。
(本文系学术性讨论,不代表个案实务法律意见,采纳者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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