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协议全损和部分全损。
索赔是被保险人的权利。而搞好理赔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海上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程序和工作。保险理赔通常包括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全部过程。
海上货损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事件。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是指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带来的风险,但它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
海上货损索赔主要指就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货物利益方对承运人提出索赔的行为。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海上保险的保险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损失,只能是由于上述承保的风险范围内直接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可能是全部损失,也可能是部分损失。在部分损失中,又可区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而需要予以保障的实体。一般说来,可能遭受海上风险和损失的任何东西皆可作为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也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各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程序又具有一定的特点,合同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光船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相对的,有权利就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