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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海上货损的原因

时间:2017-04-28 14:32:5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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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海上货损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事件。

二、原因

(一)积载不当

正确积载是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英国法下,承运人未能履行该项义务,构成船舶不适航,需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发生货损后,应调查承运人在积载上是否遵守了以下原则。

1.合理安排配载顺序

在货种多、包装规格繁杂、批量大小不一、多个装卸港情况下,配置货物时,.必须按合理顺序配载,保证货物装卸顺利,避免因配载顺序不合理导致装卸延迟、倒载及由此产生的货损、货差。

2.合理安排货物舱位

除满足卸货港序外,配舱时还应考虑各类货物的性质、包装情况,为货物安排一个合理的舱位。各类货物配舱应把握以下原则:上轻、清,下重、污;上脆弱,下牢固;包装小、软的货物配在艏艉,大、硬、坚的货物配在中部;考虑装卸条件和工艺。

3.合理隔离忌装货物

所谓忌装货物是指那些因理化性质相互抵触,或对运输条件有不同的特殊要求,不宜混装在同一货舱,或者不能相邻堆积的货物。违反忌装原则,轻者会降低或丧失其使用价值,严重者还会引起燃烧、爆炸等重大事故。

4.合理堆码

合理堆码对保证货运质量意义重大。不同货物堆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袋装货物

袋装货物堆码时应注意:第一,货物通风。对大票粮食等需通风的货物在堆码时应根据需要打通风道,以利于通风。第二,货垛稳固。为防止倒垛,可采用压缝堆码或纵横压缝方式。必要时还可采用每隔若干层加夹木板勾垛的方法。对吨袋货物必要时还应适当绑扎。第三,充分利用舱容。小袋货物堆码时可不必考虑货垛的整齐规范,尽量填充不规则舱位,吨袋货物则应尽量放置在规则的舱位,垂直堆码,避免浪费舱容。

(2)箱装、桶装货物的堆码

箱装、桶装货物堆码时应注意:第一,货堆稳固。为使货堆稳固,底部应平整,垛码应压缝。必要时使用木板勾垛或进行绑扎。第二,防止压损。大、重箱应置于底部,小、轻箱置于上部,必要时应使用木板铺垫以使下层箱受力均匀。注意货物堆高限制,特别是桶装货物。第三,注意“请勿倒置”、吊装点等警告标志。

(3)捆包货物的堆码

捆包货物种类很多,性质各异,应分情况合理堆码。捆装钢材、金属锭类,单件重,又不怕挤压,应平铺舱底,但不能横向堆码,以免船舶横摇时撞坏船体。卷钢、盘园、电缆等捆卷货物应使其滚动方向与船舶艏艉方向一致地靠紧堆码并固定塞紧;其他不怕挤压的轻捆包货物可放置在不规则的舱位。

(4)大型机械、设备、车辆的堆码

拖拉机、推土机、载重车、汽车、机车、重件容器等堆码时应注意:第一,舱位尺寸足够;第二,安全负荷足够;第三,绑扎足够。

(5)合理衬垫合理

衬垫是保证船货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承运人需对衬垫不当导致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衬垫材料和衬垫方法应根据货物品种、包装性质、航线条件等情况决定。

(6)合理隔票

隔票是为加快装卸速度、防止错卸漏卸事故而对不同卸港的不同提单下的同种包装货物采取的分割措施。隔票可以使用绳网、帆布、草席,或其他标记方法。

(二)货舱不适货及货舱设备不符合要求

保证船舶货舱“适货”是承运人主要合同义务之一。货舱适货,是要求货舱清洁、干燥、无异味、无害虫、水密和设备完好。

货舱不适货和设备不符合要求主要表现有以下方面。

1.货舱不适

货装货前,货舱状况不适合所装货物的要求(如货舱不清洁、不干燥、有异味、未消毒、有虫害等),若勉强装货,势必造成货物污染、受潮、串味等货损事故。

2.货舱设备不符合要求

如舱内护板有缺陷;污水沟或污水井不畅通;通风设备控制失灵;人孔盖、舱口盖等漏水;舱内管系渗漏等,均是造成货损事故的原因。

(三)装卸作业产生的货损事故

在装卸作业产生的货损事故中,除由于船舶吊货设备不良导致的由船方负责外,其他的一般应由装卸公司负责,但运输合同责任方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运输途中保管不当

运输途中货物保管工作内容较多,不当的保管主要表现有以下方面。

1.货舱通风不当

对于需要通风的货物,航行途中通风不及时或通风措施不当,都可能使舱内产生大量汗水或缺氧或聚集大量有害气体,以致引起货物受潮、发霉或积热不散引起货物自燃,甚至发生火灾、中毒等事故。

2.防水、排水、绑扎、加固等措施不及时

不及时对污水沟或污水井内的积水测量并排除,会造成污水外溢,使货物遭受水湿;大风浪中航行时,船舶摇摆加剧,货物绑扎索具极易松动,如不及时检查、加固,就可能引起货物倒塌或移动,不仅会造成货损,而且还会危及船舶安全。

3.对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特殊货物的检查和管理疏忽大意。

(五)托运人原因

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潜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以及托运人申报不实、包装不当导致的货损事故。例如货物包装的潜在缺陷或外部包装完整而实际货物品名、数量与包装上的不符;标志脱落;货物自身变质;动植物病死等引起的货损事故。

(六)不可抗力的原因

海上航行遇恶劣海况:外板、甲板、舱口等水密设备遭受破坏,以致舱内进水,货物被淹;或因天气恶劣,无法进行正常通风,造成舱内货物严重汗湿、霉烂等,均属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货损事故。对此,根据提单条款或国际有关规则,船方若能提出不可抗力的充分证据,可以免除责任。遇此情况,船长应于船抵港后24小时内向有关机构提交海事声明,并取得签证(必要时还应申请舱口检验),以作为船方免责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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