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作用就是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法规的适用,每一个案子都是演绎推理的过程,大小前提的确定。我国是成文法体制的国家不是判例法的司法体制。法官在做出判决文书理所当然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出现是为了弥补法律的滞后性,为法律能够及时适应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和新型社会矛盾的出现,从而使法官裁判的判决更具有灵活性。
不是依赖的问题,司法解释也是法律体系当中的一员,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对于某部法律的具体解释,是法官判案的依据,必须要遵守的呀。
成文法每条你都看得懂,每个字都不能深究,一深究你就都不知道了,我随便举个例子: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武器?武器怎么定义?弹药怎么定义?没有解释或者其他定义这些的话,无从判起。
每一次法律适用都是一次对法律的解释,这个过度该怎么理解呢?
这是什么鬼问题…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渊源的一种 效力与其他法律完全一样
一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 司法解释就如同修正案 让法律与时俱进 修正漏洞 细化一些概念 明确更多的规定
过度依赖司法解释才是好事
你不依赖司法解释 全靠法官个人free style么 那法治社会才是完蛋了
应该是制定主体不同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各级人大 法规主要是国务院行政口这样
交通管理法,是法律。治安管理规定,是法规。
表面看起来就不一样啊,实质上要区分的话只能从狭义上来了,其中主体是最明显的区别。法律是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的,法规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或者地方各级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是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有立法权的机构才可发布),法规的标准更低(发布机构无立法权),没有强烈的义务性,标准的人员更多是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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