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吉工商企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吉工商企字
(1998)第82号请示的答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字〔1998〕第198号)
你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262号文件中当事人所指范围的请示》〔吉工商企字(1998)第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62号)中的当事人是指与企业财产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投资人、主管部门及其企业自身。
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就企业性质的核定提出疑义,原登记机关可以视不同情况,依职权处理。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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