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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吉工商企字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8]第198号
  • 【发布日期】1998-09-09
  • 【生效日期】1998-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吉工商企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吉工商企字

(1998)第82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198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262号文件中当事人所指范围的请示》〔吉工商企字(1998)第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62号)中的当事人是指与企业财产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投资人、主管部门及其企业自身。

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就企业性质的核定提出疑义,原登记机关可以视不同情况,依职权处理。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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